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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管理、电子社保卡推广、一周新闻速递

发布时间:2020-10-12

1、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将长期护理险试点扩围。


2、人社部:电子社保卡推多项服务。



3、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


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5、北京市:深化联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


6、上海市: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7、广州市人社保局、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转发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01
全国政策汇总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将长期护理险试点扩围。

近期,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将长期护理险试点扩围。明确待遇支付程序、范围、水平,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细化4方面政策:

1

一是待遇享受上,明确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依申请并通过失能评估认定的,方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2
二是支付范围上,明确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和支付协议机构和人员提供的基本护理服务费用。
3

三是支付政策上, 明确基金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发挥保基本功能。支付方式与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相适应。通过实施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参保人更多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

4
四是与其他相关制度衔接上,发挥长期护理保险资源平台作用,做好制度间的资源、功能、服务衔接,形成保障合力。

人社部:电子社保卡推多项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份,全国电子社保卡签发已经突破2亿张。每7位社保卡持卡人中,就有1位同时申领了电子社保卡。


与实体社保卡一样,电子社保卡全国通用,具有身份凭证、就医结算、缴费及待遇领取、金融支付等功能。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电子社保卡上线了很多“不见面服务”,如防疫健康信息码、返岗复工、政策查询、各地就业等;同时,通过对接国家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和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更多线上业务的移动端办理,包括失业登记、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就业创业证查询、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专技考试成绩查询、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申请等。随着社保卡加快步入“电子化”时代,其功能也逐步从医保、养老领域向就业、技能培训等领域拓展。


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推进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近期,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于2020年底前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意见》提出,一是目录清单。将给予回扣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纳入评价范围。二是企业承诺。要求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医药企业作出守信承诺。三是信息记录。采取企业报告与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掌握医药企业失信信息。四是信用评级。依据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确定失信等级,动态更新。五是分级处置。分级采取提醒告诫、提示风险、限制或中止投标挂网、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六是信用修复。鼓励企业整改,采取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现就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本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二、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三、自开展2019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税务机关应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在2020年11月30日前调整其2019年度纳税信用级别,2019年度以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作追溯调整。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四、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五、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02
地方政策汇总


北京市:深化联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


以2015年4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为契机,五年来,三地仲裁机构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推动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协同机制建设取得初步成效,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一是协同制度建设先行。三地仲裁机构始终把制度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夯实协同发展基础。

2

二是联动机制日臻成熟。五年来,三地省级仲裁机构定期举办年度协同工作研讨会,相互通报年度案件处理情况,及时研判争议协同处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趋势,共同研讨案件处理中的疑难问题。

3

三是案件协办有序推行。五年来,围绕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三地仲裁机构及时妥善处置因部分企业搬迁和区域性物流基地、区域性专业市场等外迁引发的跨区域劳动争议案件,推动跨区域矛盾纠纷就近就地化解,有力维护了三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4

四是联合培训稳步推进。三地仲裁机构形成制度化、常态化联合培训机制,实现培训资源共建共享。

上海市: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近日,上海市人社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此次《实施意见》在保留之前三种“双创”类型的基础上,新增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职创业、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等三种“双创”类型,进一步优化拓展了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的内容和形式。


《实施意见》注重管理环节全覆盖,从协议签订、期限、聘用合同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社保缴费与待遇享受、职称评审、岗位设置聘用、考核、奖励、培训等各环节对不同类型的“双创”活动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双创”活动管理、科研人员的权益保护提供了全方位依据。


广州市人社保局、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转发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8号,下称“2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从2019年10月起至2020年12月底,我市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按28号文第一条调整后的费率办法执行。其中缴费系数按以下办法分档次确定:



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由0.6调整为0.4;


第二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缴费系数由0.8调整为0.6;


三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缴费系数维持1。


用人单位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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