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有哪些?
答:《省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对补缴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应缴未缴情形外,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补缴;二是用人单位存在应缴未缴情形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当参保缴费时间起补缴。
根据《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规定,符合所列11种情形的,可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哪11种,请还是点击《社保补缴政策大全来袭~对号入座之前请先听听专家意见!》了解吧。
Q2:符合条件人员如何进行补缴?
答:参保人员存在应缴未缴情形的,根据当时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本人当时所在单位性质、本人当时身份性质并结合本人档案,认定其可以补缴时段。根据《关于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材料申报和工作流程的通知》规定,需携带相应的材料到所属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办理。详细文件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询。
Q3:补缴需要哪些材料?
答: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申请补缴,要根据补缴所属期和年限的不同,分别提供如下材料:
1.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在1996年1月1日后应缴未缴年限不超过3年申请补缴的,凭当时的招录手续、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证明存续劳动关系的材料,到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2.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在1996年1月1日后应缴未缴年限超过3年(含3年)申请补缴的,需凭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到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3.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1996年1月1日后在我省应缴未缴年限超过3年(含3年)申请补缴,因故不能提供上述第2条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且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省的,可在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待遇领取年龄)的前1年内,凭当时的招录手续、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材料,到应缴未缴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4.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1995年底(原行业统筹单位为1997年底)前在我省存在应缴未缴情形申请补缴的,其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省或补缴年限不超过3年的,由应缴未缴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原行业统筹单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档案认定其应缴未缴年限。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不在我省且一次性补缴年限超过3年的,凭事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工资发放材料到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参保人员在应缴未缴地从未办理参保信息登记的,仍由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转载自无锡人社